休離職假時,卻已到新公司上班...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2004年12月 Cheers雜誌



案例:

張志民向公司提出辭呈後,順便也把剩餘的一個月年假補休完。不過假期還沒休完,他
已開始到新公司上班了。他原以為,這種情形在職場很普遍,應該不構成任何困擾。但
才上班不到一個禮拜,他就接到原公司的律師打來的電話:「你已違反工作契約,必須
賠償公司6個月的薪水,否則我們會對你提出告訴。」

張志民的例子是不是聽起來有點耳熟?

或許是你自己,也或許是你周圍的朋友,在休離職假期間或離職手續還未完全辦妥期
間,就已經「悄悄」的到新公司上班了。

如果你認為,這個行為頂多逾越「職業道德」,對個人利益不會構成立即的影響,恐怕
就太一廂情願了。

因為,如果碰到公司追究,個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風險可不低。
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
經理人請小心!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
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換言之,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的。
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你是打著休假期間提早到新公司上班,卻可以領兩份薪水的如意算盤,碰到公司提
出追究時,結果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可能有損個人聲譽,還得賠錢了事,一點都不討好。

應注意勞保的保障
除此之外,勞保也是一個關鍵議題。

雖然同時有兩份工作,兩位雇主均依法必須投保,但是許多人在休假期間到新公司工作
時,基於不願張揚,大多等正式離開前一個工作後,才會正式加入新公司的勞保。

在這段期間內,萬一在工作上發生意外或職業災害時,若碰到新雇主以「沒錢好賠」為
由拒絕給予職災補償,個人權益將大受影響,實務上便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雖然在舊東家你仍有勞保的資格,但因為你屬於「休假」而非「工作」期間內受傷,可
以申請到的給付頂多是一般傷病補助。


別忘了簽約內容

另外,許多人因為工作多年,在離職時常會忘記當初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因
此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工作契約中,是否有牽涉到「競業禁止」的條款。


一旦有此一約束,碰到上述爭議時,個人在法律上可以爭取到的空間更加渺小。

即使沒有明確的競業禁止約束,但當兩家公司在市場上是處於敵對的競爭關係時,基於
敏感的業務機密考量,有時企業為了以儆效尤,也會對員工採取不同程度的追究動作。
雖然結果不一定會對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但卻會讓個人的誠信大打折扣。

此外,一些公司也會在工作契約中,對於離職交接有明確的規範。例如,對於未完成交
接就逕自離職,有些公司會訂定賠償金條款,或因未進行交接造成業務損害,企業可以
舉證要求賠償,因此上班族也必須加以注意。

另外,有些人以口頭請辭後,隔日便不來上班,由於影響工作交接,有些企業便以勞基
法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為由,直接開除員工。
這對員工的薪資或許不會造成影響,但在越來越多企業在聘任員工時,會進行背景審查
(reference check)以及要求員工報到時提供離職證明的情況下,這個後果將會為個人留下不良紀錄。



所以上班族在處理離職過程中,對於可能影響個人權益或是聲譽的決定,一定要謹慎,
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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